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市场稳健运行,保障刚需及改善型住房贷款,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平稳有序运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编号JGJ/T474-2019)相关规定,经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暂停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3月15日起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2021年3月15日前已受理的“商转公”贷款业务,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间的先后顺序轮候放款。
二、对符合“商转公”贷款业务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已办理过“商转公”贷款贴息的缴存职工,贷款贴息期满后,可继续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
三、各辖市区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