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

社会热点2022-10-17 02:59:32佚名

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一)企业范围

  依法在本市市区(指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下同)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当地纳税的企业。

  (二)个人条件

  1.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含出国、出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毕业生和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2.企业为其足额及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补贴标准

  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见习补贴资金可用于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指导管理费用。对每月16日前(以系统录入时间为准)上岗见习学员,次月审核发放生活补贴;见习终止或当月在岗考勤不满15天的,不享受当月生活补贴。

  三、申报及发放程序

  (一)申报审核

  1.2019年1月起,企业依据条件,按照“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登录镇江智慧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点击进入),完成材料申报。

  (1)每年1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申报新增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情况材料。

  (2)通过基地审核后的企业,在每年3月和9月,申报大学生就业见习岗位情况。

  (3)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上报上岗人员名册。

  (4)每月15号前,上报见习人员考勤情况。

  2.由企业纳税所在地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初审,区级财政部门复核。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区上报材料进行复审。

  4.见习基地在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指导下统一为见习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最高赔付额不低于100万元),保险费用为50元/月,其中企业承担40元/月,市财政承担10元/月。

  (二)补贴发放

  各区进行资金配套后将补贴资金采取按月结算、次月拨付的方式发放至毕业生本人,发放时间暂定为每个月的28日前。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辖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申报时,仍有因偷税漏税、社会保险欠费等原因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享受补贴。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进行检查。

  (四)对弄虚作假申报、领取补贴的,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本细则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签: ,镇江市  ,财政部门  ,企业  ,镇江  ,人员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