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防范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污染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加强镇江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进入镇江市境内储存、销售、加工和使用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先行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集中监管仓分别设在江苏汇鸿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镇江新区金港大道136号,联系人:戴明,联系电话:13655291802)、丹阳中合新农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丹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葛丹路101号,联系人:陆超,联系电话:15952821877)、句容市茅山镇丁庄村(句容市丁庄万亩葡萄专业合作联社旁,联系人:方静,联系电话:13905298330)。根据实际需要,对集中监管仓设置和运行实行全市统筹、动态调整。
二、为保障集中监管仓高效有序运行,集中监管仓入库实行网上提前预约,通过“镇江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可下载安装“智慧镇江”APP,进入“企业服务——进口冷链食品申报”)填写申报。预约申报时,须如实提供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流向等信息,按要求选择集中监管仓。
三、对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将进行统一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后,经消毒和核酸检测机构盖章后出具《镇江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可在“镇江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查询该证明。
四、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合格的,经外包装全面消毒后,以短信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不可分拆多批次提货。
五、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毒、采样核酸检测、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经查实没有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上述费用由货主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六、镇江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和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查验《出仓证明》,并将销售信息录入“镇江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进入镇江市应进集中监管仓而未取得该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镇江市储存、销售、加工。
七、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避免与门卫等无关工作人员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管理。
八、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九、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处置。
十、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和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第三方冷库,应加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和健康监测,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信息申报,通过“镇江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上报从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对设施设备、车辆和环境进行定期消毒,所有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要做好防护,并主动做好从业人员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每周一检。
十一、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或拒不执行、不配合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等行为的贮运、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进口冷链食品交易时,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提倡使用电子支付等无接触支付方式,或留存相关消费信息,便于追溯。
十三、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不购买、食用来源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注意防范网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风险,消费前主动查验《出仓证明》。
十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无《出仓证明》或存在来源不明等问题的进口冷链食品时,可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受理电话:123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