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于9月12日实施,已于7月31日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金华无偿施救规定》为方便公众理解和实施无偿施救行为,对无偿施救行为做出了界定。
比如,无偿施救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出于自愿并具有利他的目的,且在客观上实施了紧急无偿救助行为;符合无偿施救标准的,受助人在事后对施救人表示感谢而自愿给予报酬的,仍应认定为是无偿施救行为。
除了明确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外,针对可能发生受助人诬陷施救人,施救人因缺乏证据无法自证清白的情况,《规定》指出,知道无偿施救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义务出庭作证;
同时鼓励相关知情人为无偿施救行为证明,规定“对无偿施救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可以对证人予以奖励”;
同时为了不让施救人流血又流泪,要求政府设立无偿施救专项资金,用于无偿施救人和证人的奖励,以及对因无偿施救行为造成无偿施救人人身损害不能获得赔偿、补偿部分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