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知道无偿施救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义务出庭作证。对无偿施救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可以对证人予以奖励。
【条文解读】
受助人诬陷施救人事件屡有发生,施救人因缺乏证据,无法自证清白。为激励为善行作证,为无偿施救人自证清白提供证据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知情者有义务作证,特别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知情者依法有义务出庭作证,以支持无偿施救行为。同时本条为激励证人作证,对无偿施救人的救助行为主动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无偿施救专项资金管理单位可以对证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条 对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无偿施救人的奖励和保障,适用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无偿施救专项资金,用于除前款规定外的无偿施救人和证人的奖励,以及对因无偿施救行为造成无偿施救人人身损害不能获得赔偿、补偿部分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条文解读】
无偿施救行为的范畴要大于见义勇为,很多无偿施救行为也构成了见义勇为。上位法对构成见义勇为的行为人的奖励和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保护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未构成见义勇为的无偿施救人的奖励和补助等未作规定,所以本条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如无偿施救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则适用上位法及根据上位法制定的《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二是如果无偿施救行为构不成见义勇为的,对无偿施救人的奖励、补助则由无偿施救专项资金承担。
三是证人的奖励经费由无偿施救专项资金承担。对已经按见义勇为给予了表彰和奖励的,则不再适用无偿施救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即就高不就低但不实行双重奖励。
四是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无偿施救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对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奖励和补助标准、审批程序、资金管理和管理部门等内容作出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无偿施救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时,无偿施救专项资金可与金华市见义勇为基金统筹使用,在见义勇为基金中增加无偿施救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