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举报对象及奖励标准
1.提供“未纳入管控范围内的密切接触者(包括离虞人员)”线索的,经核实确认,每条奖励500元。
2.提供“未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人员”线索的,经核实确认,每条奖励300元。
3.提供“居家隔离人员擅自外出或与他人接触”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300元。
4.提供“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且未实施管控措施的来虞返虞人员”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300元。
5.提供上述线索后,经检测发现阳性人员的追加奖励10000元。
6.提供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线索的,视情况予以奖励。
02、有关事项说明
1.线索提供人要对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2.受理后的线索信息需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再予以奖励。
3.同一线索,两人及两人以上提供有效信息的,奖励首位线索提供者。
4.线索涉及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主动提供信息线索是应尽的防疫义务,不纳入奖励范围,亦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奖励。
5.其他未尽事宜,由区防控办负责解释说明。
与疫情无关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03、线索提供方式及施行时间
区防控办将对线索提供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市民可拨打0575—82212291提供线索,线索内容需包括当事人姓名、工作单位、住所地址等详细情况。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结束时间由区防控办另行通知。
绍兴市上虞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