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分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两部分
1、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2、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注: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人员退出低保后,其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与低保金同步停发。严格执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资金直达。规范发放标识,将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分别标注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