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出台支持中小企业渡难关稳发展12条措施!
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扶持
加大财政贴息支持。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市、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市、县两级各承担5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凭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县(市、区)财政部门先行兑付市县贴息资金,市级财政负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县(市、区)。
提供过桥还贷资金支持。市财政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应急周转资金池,对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的还贷、续贷提供过桥资金。申请过桥还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向市财政申请过桥还贷支持,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绿色支持通道”。加快财政资金拨付。对已有明确政策标准并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各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企业申报,建立绿色审核通道,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早拨付”、企业“早受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加大金融支持 受困的小微企业允许适当延期还款
加强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采取无还本续贷、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以及企业首贷培植、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具备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最大限度降低成本费率、减免逾期利息,贷款利率要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至少10%,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大幅压减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取消反担保要求,对有充足订单、市场前景好、信用程度高的企业可采取信用担保,减半收取担保费。
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导致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可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3个月。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落实抗疫物资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要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降低小微企业租金。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由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载体在疫情期间可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无力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养老、医保、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企业社保、医保缴费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疫情解除后,企业及时足额补缴的,可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优化企业服务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帮扶机制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帮扶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对经济运行、企业生产调度监测,建立“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煤电油气运供应保障,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引导企业化危为机、共克时艰、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