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银行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省各银行机构:
为规范全省银行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目表规定。银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银行总行依据相关规定设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总行价目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和内容,不得存在超出价目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在价目表外自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行为。
二、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银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在官方网站、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适用对象、生效日期、投诉方式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由客户自主选择,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减免收费政策。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严格做到“两禁两限”,即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四、不得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业务成本。抵押登记费由银行承担,银行对企业垫付抵押登记费采取报销制的,应建立费用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跟进。银行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抵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相关费用由银行独立承担,不得要求企业支付。
五、不得借贷款之机附加不合理条件。银行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不得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收费、借贷搭售、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不规范行为。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后,不得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制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融资,不合理增加客户负担。
六、服务要做到质价相符。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按照价目表、服务规程及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保留好服务记录,不得存在擅自减少服务内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等违规行为。
七、做好降低支付手续费的准备工作。银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要求,在9月30日后,立即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等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费用。
银行机构要充分认识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对照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规范工作,切实规范信贷融资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密切关注银行收费行为,如发现存在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发现银行机构存在乱收费行为的,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程序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