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参保人员不设等待期。
医保部门将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主动靠前核查地震灾害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情况。针对尚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因灾受伤人员,动员其参保并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且不设待遇等待期,参保即可享受相关待遇。
二、及时提供医疗救助。
对灾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按规定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因灾受伤参保人员治疗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三、启动急需药品应急监测。
9月16日起,我市已启动地震灾区药品价格应急监测,确保医用酒精、消毒液等急需药品价格稳定,能及时、有效供应。
四、必需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基金支付。
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保障救治,因灾导致急救、抢救受伤参保人员,必须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将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受现行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含医用耗材)限制。
五、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对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医疗费用,将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六、开通药械绿色备案采购通道。
对因灾受伤人员救治需要但未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械,按规定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医疗机构也对急需药械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七、实施医保基金“预付制”。
即对承担因灾受伤人员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根据其需要,医保部门将及时预拨部分医保基金,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八、实行医保结算特殊管理。
对应急救治期间急救、抢救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不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范围。
九、优化经办服务。
因灾受伤人员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市、县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能直接结算的,采取先垫付后手工结算的方式,简化手续、缩短周期,切实减轻群众垫支负担。
十、便捷异地就医备案。
对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异地就医的,可先治疗、后备案。
十项医疗保障支持措施均实施至2021年底。市、县医保部门将加强医保政策宣传解释、舆情监测处置,以及基金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