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规则
(一)政府电子消费券自领取之日起,60天内有效。
(二)社保卡和商家预付卡不能与电子消费券同时使用。
(三)电子消费券核销规则:1、通用券核销规则:在报名参与活动的所有商户消费,单笔满80元可核销一张20元消费券;单笔满200元可核销一张50元消费券;单笔满320元可核销一张80元消费券;单笔满800元可核销一张200元消费券。2、汽车券核销规则:在报名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消费,单笔满5万元可核销一张2000元消费券,单笔满10万元可核销一张5000元消费券。
(四)政府电子消费券不设找零、不可提现。
(五)每单消费仅限使用一张政府电子消费券。
(六)结账时消费者出示政府电子消费券,在商家POS机刷卡消费,商家扫描核销。
(七)消费者在使用政府电子消费券消费时,可以与商家促销活动叠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