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林甸县元宵节不可以放孔明灯
大庆林甸县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一、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我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三、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广场、游乐园内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城管执法部门要予以清理。
四、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七、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社区委员会、村委会要履行好属地责任,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林甸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