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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客车驾驶员通关须知》
配合海关进行车辆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20﹞21号)第九条、《拱北海关关于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监管办法(试行)》(拱北海关公告2016年第5号)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
驾驶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时,应当依法向海关、边检等部门申报并接受检查。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进出境时,驾驶员应按海关要求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检查。海关检查车辆及乘载情况时,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海关要求为有关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开启车门,负责搬移、开拆、重装车上的行李物品。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进出境时,车辆备用物料以保障车辆本次进出境行驶必需为限;驾驶员及车载乘客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物品,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有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管。
驾驶员及车载乘客不得为其他人员托带物品进境或出境,不得载运进出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