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责令将犬只限期移出重点管理区;逾期未移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养场所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要求申领养犬管理信息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饲养的犬未圈养或者拴养擅自出户;个人饲养的犬只侵占绿地、楼道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楼道、电梯间及人员密集场所未佩戴标识牌、未牵引狗绳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