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离婚登记条件一览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1.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宜宾市辖区的内地居民,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到宜宾市辖区任一县(区)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常住户口都非宜宾市辖区的内地居民可共同到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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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应当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一)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宜宾市辖区的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和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双方常住户口均不在宜宾市辖区的内地居民,凭一方有效的居住证和双方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的县(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