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向热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热;
(二)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公开便民服务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及时处理热用户的投诉;
(三)建立共用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四)在供热期开始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供热设施注水前七十二小时通知热用户;
(五)供热管网发生泄漏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
(六)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