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通告
为持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少公众交叉感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现就严格落实“全民戴口罩、扫验场所码”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全县广大居民群众凡进出商场、超市、酒店、饭店、医院、诊所、车站、学校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必须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扫场所码。每位公民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共筑疫情防控屏障。
二、全县各级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运行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负责督促出入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扫场所码,并查验扫码结果。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可提供口罩等防疫物资,向未携带口罩的群众发放口罩。对没有智能手机的群众,要提供反向扫码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率先建立全员、全环节疫情防控责任体系。安排专人值班值守,严格要求进入人员佩戴口罩、扫场所码,认真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未佩戴口罩、不扫场所码的人员进行提醒、劝阻,禁止入内。
四、各类公共场所、窗口单位、住宅小区、建筑工地、沿街商户要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未佩戴口罩、不扫场所码、没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请勿入内”等标识,提醒群众佩戴口罩、核酸检测、扫场所码,为自己的健康负责。
五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采取分包路段、辖区、公共场所等方式,巡回劝导居民群众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全县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到“全员戴口罩,同扫场所码,”活动中来,让“出门戴口罩、扫描场所码”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违反规定、人人可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努力推动全社会养成自觉“佩戴口罩、扫场所码”的良好行为习惯,共同筑起疫情防控的坚强防线。
七、各级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者凡未尽到劝阻义务致使违规行为发生的、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