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原司法厅长指示假“中纪委干部”组建专案组,狱内刑讯逼供洛阳市局落马政委

社会热点2023-07-31 08:20:16未知

河南原司法厅长指示假“中纪委干部”组建专案组,狱内刑讯逼供洛阳市局落马政委

7月31日,河南洛阳宋氏四兄弟涉黑案将开庭审理。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得的证据显示,宋氏兄弟中的老大宋彦彬是2002年“12•10”公安部督办文物案的主犯,宋氏兄弟的保护伞是河南省司法厅原厅长王文海。当“12•10”案取得阶段性进展时,宋氏兄弟将唐三彩、青铜器、数十万元现金送给王文海,收受贿赂后,王文海以查“小金库”为名,迫害专案组民警,导致“12•10”部督文物大案搁浅至今。


▲2002年12月,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举报信上批示,要求一网打尽洛阳宋氏兄弟文物大案。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此后,专案组民警长期举报王文海充当保护伞,洛阳市公安局原政委郭政伟持支持态度。这让王文海愈发记恨郭政伟。2016年6月,王文海启动狱内侦查,试图查出郭政伟的“余漏罪”。彼时,郭政伟因犯受贿罪处无期徒刑。

镇平县法院判决书载明,时任河南省司法厅厅长王文海指使曲金华化名“金野”, 冒充“中央纪委退休干部”,在狱内指挥侦查郭政伟、马好强的“余漏罪”。时任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苗某某,抽调8名狱警成立“专案组”,8名狱警采用强灯照射、凉毛巾擦脸、播放强音量噪音等残忍手段刑讯逼供郭政伟、马好强。

2021年7月14日王文海落马 ,目前作为另案已诉。


▲2021年7月14日,王文海落马。图片来源/网络

7月29日,镇平县法院一审判决8名狱警犯刑讯逼供罪,5人获刑,3人免于刑事处罚。

王文海充当保护伞收受文物唐三彩

上游新闻记者此前报道显示,2002年11月有人举报,洛阳宋氏兄弟倒卖、私藏文物。当年12月,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举报信上批复:由河南省公安厅直接组织专门力量,精心设计指挥,尽快一网打击。洛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案件称为“12•10”部督文物大案。

截至2004年初,专案组共抓获涉案嫌疑人91名,掌握该团伙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64起,缴获各类文物565件,14名犯罪嫌疑人移交检察机关起诉后均获刑,其中宋氏兄弟老大是团伙主犯。

正当专案组取得阶段性成功时,王文海出手了。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证据显示,“12•10”案侦办过程中,洛阳市公安局时任缉私大队队长曲金华为阻止其包庇、纵容宋氏兄弟违法犯罪的罪行败露,向时任河南省纪委第五室主任王文海寻求庇护,王文海指使曲金华通过炮制匿名举报信,举报洛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私设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随后,王文海滥用权力对专案组民警采取“双规”措施,甚至一度造成专案组民警躲在公安部招待所写申诉材料向部领导求助。此后,专案组领导和骨干民警先后被调离公安机关或刑侦岗位,其中有人被调至警犬大队喂警犬,专案组被迫解散,公安部部督文物大案草草终结,未查证的案件线索长期搁置无人敢问,无人敢触,卷宗无人愿意保存。


▲受王文海迫害,“12·10”部督大案中一名刑警中队长被调到警犬基地。图片来源/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2023年6月,专案组民警受访时称,当时,洛阳流传着盗墓贼之歌:“洛阳盗墓贼不怕刑警队,老大在纪委,谁敢与其作对,就把谁双规。”这首歌映射出古都洛阳邙山古墓葬文化及珍贵历史文物的悲哀结局和洛阳公安对文物犯罪的有心无力。

王文海这个“鬼”为什么要推磨?

证据显示,宋氏兄弟通过曲金华,送给王文海文物唐三彩、青铜器和数十万元现金。曲金华充当保护伞期间,收受宋氏兄弟巨额贿赂。

指挥“12•10”专案组办案的是洛阳市公安局原局长张太学,他此前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称,如果不是王文海,宋氏兄弟涉黑团伙早已被铲除;正是因为王文海,巩固了宋氏涉黑团伙的“江湖地位”,帮其壮大,为非作歹长达近20年。

违规违法指使狱内侦查“余漏罪”

郭政伟原任洛阳市公安局政委、洛阳市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于2009年落马,2012年6月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熟识郭政伟的人士介绍,王文海对郭政伟怀恨在心。

上世纪90年代,郭政伟和王文海两人抽调至一专案组。办案一段时间后,上级要求王文海离开专案组,他怀疑是郭政伟向领导“打小报告”。“12•10”案专案组民警受迫害后长期向多部门反映王文海是“保护伞”,时任洛阳市公安局政委的郭政伟持支持态度。

专案组民警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我们反映王文海问题时,郭政伟虽然没有明面上站出来,但一直在背后支持我们,还给出过具体意见。”

在曲金华看来,郭政伟挡了他的仕途。熟识郭政伟的人士介绍,王文海想提拔时任大队长的曲金华,时任局长张太学和政委郭政伟极力反对。

2016年,郭政伟正在狱中服刑。王文海作为“总指挥”,开始查郭政伟的“余漏罪”。

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2022)豫1324刑初688号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时任河南省司法厅厅长王文海以查处服刑人员郭政伟、马好强涉嫌“余漏罪”以及郭政伟病历造假逃避入监服刑的名义,启动狱内侦查工作。时任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苗某某根据王文海安排,由原平原监狱监区长史某某、原郑州市监狱狱内侦查科副科长武某某、原周口市监狱狱内侦查科副科长刘某某、原平原监狱狱内侦查科副科长罗某某、原周口市监狱副监区长靳某、原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一级警长焦某、原河南省第三监狱三级警长王某某、原河南省第三监狱三级警长崔某某等成立狱侦“专案组”,并明确史某某为“专案组”组长。王文海指使曲金华冒充中央纪委退休干部,化名“金野”,指挥“专案组”执行审讯工作,并对“专案组”成员进行审讯和保密培训。曲金华将“专案组”成员分为两组,史某某、焦某、王某某、靳某为一组,由史某某负责;武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崔某某为一组,由武某某负责,遂两组日夜轮班开展审讯工作。


▲2021年12月3日,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平安洛阳”发布通告,公开征集宋彦彬、宋彦海、宋彦庆、宋彦洪等人违法犯罪线索。图片来源/平安洛阳

王文海供述,他主要是听取了曲金华的建议,曲金华认为马好强是郭政伟的“钱袋子”,首先解决郭政伟收受马好强巨额贿赂的问题,才能解决郭政伟背后的关系网问题,“这种思路也是我拍板决定的。”

王文海供述,根据相关规定,狱内侦查的范围是罪犯在狱内实施的犯罪。“专案组”对马好强和郭政伟的审讯没有相关的审批,审讯是不合法的。

曲金华狱内坐镇指挥刑讯逼供

知情人士介绍,上世纪90年代,王文海和曲金华在办案中相识,两人秉性相同,很快“沆瀣一气”。多年来,曲金华一直帮王文海“冲锋陷阵”。

判决书载明,2016年6月8日,王文海指使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调犯令,将服刑人员马好强从河南省第一监狱调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接受秘密审讯。为逼取马好强向郭政伟行贿和私藏、买卖文物的口供,曲金华指挥史某某、武某某、刘某某等人将马好强用 U 型锁固定在约束椅或者约束床上,采用强光灯照射、凉毛巾擦脸、播放强音量噪音、不让休息等手段,日夜轮班对马好强进行逼取口供和身心摧残。期间,马好强因长时间遭受折磨痛苦得大喊大叫,用头乱撞,“专案组”成员又给其戴上头盔。对马好强的逼取口供行为持续至2016年7月17日,长达40天。

马好强陈述:“刚开始的时候让我去过外边厕所大小便,后来大部分时间我在床上解决的,大便时用盆,小便时他们用一个瓶子……”

2016年7月20日,王文海指使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调犯令,将服刑人员郭政伟从河南省第二监狱调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接受秘密审讯。为逼取郭政伟造假病历逃避服刑和行贿、受贿的口供,曲金华指挥“专案组”成员史某某、武某某、刘某某等人采取对待马好强的同样手段,对郭政伟逼取口供和身心摧残。期间,郭政伟拒绝进食,“专案组”对其插管鼻饲;“专案组”对郭政伟的逼取口供行为持续至12月9日,长达4个多月,造成郭政伟臀部长褥疮、身体消瘦。

郭政伟陈述,被刑讯逼供前他136斤,2016年12月16日狱医给他测量体重时只有76斤。

曲金华供述,在审讯期间,王文海就住在新乡的酒店,多次听取汇报,刚开始审讯依法依规进行, 效果不好,“王文海就说我是笨蛋,因为马好强很狂躁,郭政伟绝食,不配合拒供,审讯不下去,王文海说那要约束床是干啥的?” 此后,曲金华给“专案组”开会说,根据王厅长指示可以对马好强狂躁不配合审讯、郭政伟绝食不配合审讯等情况,对他们使用约束床、白炽灯照射、播放音乐等违规手段,然后就安排“专案组”使用了这些违规手段,“我作为组织狱侦专案的指导者,对专案组传达了王文海的意见,安排‘专案组’在讯问中使用违规、违法手段进行讯问。”

8名刑讯逼供狱警3人免于刑事处罚

8名狱警中,6人陈述了自己的“委屈”,另两人认罪认罚。

史某某说,他服从命令到专案组,依法办事,没有刑讯逼供,无罪。史某某辩护人称,史某某按照省司法厅厅长的意志进行狱内侦查活动,是执行公务行为,即便存在违法错误的地方,法律后果应由王文海承担。

武某某称,被王文海、曲金华欺骗、胁迫,违规违法行为迫不得已。其辩护人称,本案已过追诉时效。

刘某某称,强灯照射烘烤不实,灯是辅助办案审讯的,强音量噪音不实,是宣讲政策。其辩护人称,刘某某没有恶意逼取供词的犯罪目的。

罗某某说,他没有刑讯逼供。其辩护人称,罗某某的行为显著轻微,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他只是看护人员。

崔某某说,被抽调后上级领导要求服从曲金华指挥,工作保密,在审讯过程中曲金华在旁指挥。

靳某说,为防止罪犯逃脱、自杀、自残,使用约束椅,约束床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无罪。其辩护人称,职务行为应当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焦某、王某某认罪认罚。

法院没有采纳6名辩护人的意见。


▲2023年6月15日,8狱警涉刑讯逼供案在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图片来源/镇平法院官网

镇平县法院认为,8名狱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在狱内侦查过程中,对服刑人员违法使用械具,使用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其行为均已构成刑讯逼供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七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王某某、崔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7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8名狱警犯刑讯逼供罪,史某某获刑1年8个月、武某某获刑1年2个月、刘某某获刑1年、罗某某获刑6个月、靳某获刑6个月,焦某、崔某某、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编辑:徐远哲

责编:郎清湘 李洋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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