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单身居民)收入线标准,由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2510元(含)以下,调整为家庭上年度(包括单身居民)人均月收入在2603元(含)以下。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单身居民)收入线标准,由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4010元(含)以下,调整为家庭(包括单身居民)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4165元(含)以下。
二、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保障收入线标准
(一)主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主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家庭收入线标准,由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3010元(含)以下,调整为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3124元(含)以下。
(二)优秀农民工家庭收入线标准,由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3510元(含)以下,调整为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3645元(含)以下。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其他住房保障标准,仍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