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承储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储备冻猪肉收储工作,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收储落实情况。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收储、轮入的,应当在约定完成时限前10个工作日报市发展改革局同意。
一、储备冻猪肉质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入库前应当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才能作为储备冻猪肉储存。
二、储备冻猪肉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出陈储新、保证质量的原则,对储备冻猪肉适时进行轮换。
三、承储期内,储备冻猪肉任何时点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承储数量的70%,一个承储年度每月的月末库存量平均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承储数量(发生动用的除外)。
四、储备冻猪肉实行专仓(堆)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上月度的储备统计报表,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的储备统计报表,报送的报表应当真实、准确、规范。储备档案和原始凭证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保存6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