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全文)

社会热点2023-05-26 19:05:04佚名

唐山市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全文)

唐山市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废弃汽车是指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的汽车,不仅侵占公用资源,影响市容市貌,还存在较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先易后难、分类处置,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市场化和法治化结合,组织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切实推动我市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消除交通、环境、安全隐患,优化市容市貌,营造更为便利、舒适、安全的群众生活出行环境。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市(城)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停车秩序,充分利用公共停车空间,大力整治长期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的车辆,切实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优化市容环境秩序,并着力建立完善日常长效管理机制。

  三、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城市建成区。

  四、整治内容及完成时限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对长期停放在城市市(城)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五、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全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唐山市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建立唐山市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二)公安部门:负责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范围内及路内停车泊位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依据道路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制定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细化相关标准、程序、措施等内容,并严格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依法查处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为,依法查处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企业和个人;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企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负责依法打击专项整治行动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车辆,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制定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细化相关标准、程序、措施等内容,并严格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汽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超范围经营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拒不备案且仍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以及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商务部门:负责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对回收拆解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会同相关部门按《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完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指导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经营企业用地情况,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个人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同时,加大对合法合规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支持力度。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发现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商业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及其周边的废弃汽车情况进行摸排,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属地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废弃汽车的清理工作。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支持合法合规废弃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争取上级资金。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多渠道宣传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争取群众支持配合,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营造浓厚氛围。

  (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管理区)管委会:严格落实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相关标准、程序和措施,有序组织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开展日常督导检查和联合执法,精准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经营行为,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难点问题。建立健全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和联合执法快速反应机制,组建相对稳定的执法队伍,从严从快处置相关非法经营违法犯罪行为。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月1日-4月30日)

  1.制定印发《唐山市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对全市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利用新闻媒体和交警负责的电子显示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打造此次整治行动的舆论声势。

  3.利用新闻媒体公开举报电话并公布整治进程及结果,加强社会监督,保证整治效果。

  (二)整治实施阶段(2023年5月1日-11月30日)。

  1.全面排查阶段(2023年5月1日-5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联席工作机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组织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长期停放废弃汽车调查摸底,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码、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引导自行清理阶段(2023年6月1日-6月30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公告、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将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传达到社区、企业和车主,深入细致开展工作,积极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确保能够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所有人对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应知尽知。〔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宣传部〕

  3.实施分类处置阶段(2023年7月1日-11月30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法部门要根据排查的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①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②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③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④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道安全法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等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⑤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车辆,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⑥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1日-12月31日)

  市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查找不足,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并进一步建立起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落实。为加强对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全面负责组织全市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适时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统筹协调解决专项执法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加强协作,稳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权限,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履职尽责,严格执法,确保整治工作效果。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查处力度,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对废弃汽车回收拆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打严惩、快处快办,不留后患。要充分认识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复杂性,既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又切实维护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要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异议申诉机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

  (三)加强宣传,凝聚合力。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废弃汽车治理宣传解读,引导群众关心关注、支持配合、积极参与。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普及废弃汽车危害知识,提升群众文明停车意识,引导群众主动按程序报废汽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违法案例,报道阶段性整治成果和正面典型。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监督,引导、鼓励群众举报。

  (四)加强总结、严密组织。市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做好专项整治活动信息报送工作,并明确一名专职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对接。自2023年5月起,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印发政策文件、建立协调机制、开展活动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好经验好做法等)及废弃汽车专项整治排查车辆信息台账及废弃汽车整治工作统计表,首次报送请在材料中注明联络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2023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连同佐证材料一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唐山市废弃汽车专项整治排查车辆信息台账

  2.唐山市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3.唐山市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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