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金政通〔2023〕3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等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金乡县主城区奥体大道路东沿以西(含高河街道办事处新驻地)、诚信大道路北沿以南、金兴路路西沿(西外环)以东、凯盛大道路南沿以北(含凯盛农产品市场)、金平湖水利风景区全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除禁燃区域外,若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全县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规定燃放、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凡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本通告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关于2023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金政通〔2023〕1号)不再执行。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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