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8月6日,启蒙公司与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济南高新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济南高新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某公司位于济南高新区舜泰广场的房屋。后案外人刘某主张,某公司于2018年1月即与刘某协商一致,拟将查封房屋作价600万元转让给刘某。基于查封房屋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有部分款项未达履行条件以及已实际交付使用的现状,刘某与某公司于2018年2月、2018年5月分别签订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并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刘某已向被执行人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600万元。某公司收到全款后,腾空了房屋并将房屋进行了交付,刘某于次日将房屋整体出租给了秦某,并使用至今。现刘某作为案外人就查封房屋提起执行异议,在济南高新区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后,刘某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济南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存在多次查封,启蒙公司并非首封,而系轮候查封。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刘某的执行异议之诉。
法官说法
王卉法官提醒:轮候查封是对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中已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排队轮候。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轮候查封并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阻却执行标的的转让和交付,其所针对的是正式查封。而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效力待定。因此,对于轮候查封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裁定驳回异议。对轮候查封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