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关于2023年春节元宵期间中心城区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的通告
为欢庆2023年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将我县中心城区春节、元宵期间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禁止燃放爆竹)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烟花时间及燃放区域
(一)中心城区燃放区域:文化广场、老庙下祭祀广场,其他区域禁止燃放。
(二)燃放时间:2023年1月21日(除夕)23:00至1月22日(正月初一)00:30,2023年2月5日(元宵节)20:00至21: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相关要求
(一)燃放区域只限燃放正规合格、个人燃放类烟花,禁止燃放爆竹及投放孔明灯;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下同燃放烟花;
(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七)公安、应急、消防、城管、城市社区、供销(烟花爆竹公司)、交管大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详见附件)做好各燃放点值班值守工作,确保各燃放点(区域)安全有序。
三、法律责任
(一)《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时间段、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执法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按要求有序燃放烟花,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5日
附件:会昌县2023年春节元宵期间中心城区烟花燃放区域示意图
文化广场
老庙下祭祀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