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电动车驾驶及载人规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按照规定悬挂号牌;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驶入相应车道;
(四)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混合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六)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并提前开启转向灯或者鸣喇叭;
(七)佩戴安全头盔;
(八)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快速路行驶;
(二)饮酒后驾驶;
(三)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四)闯红灯、逆向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掉头;
(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