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条例》)。
按照《条例》相关要求,对以下电动车实施该《条例》:
1、2023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含电池)小于或等于50公斤、设计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
2、2019年4月15日后生产的,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含电池)小于或等于50公斤、设计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的,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但未通过强制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3、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及低速电动车实施过渡期管理。
大庆市所有电动车车主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10月31日前),到服务网点免费领取通行识别码。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介绍,截至10月19日14时,全市共登记备案电动车223144辆。其中,电动自行车号牌发放量为49720辆、电动自行车通行识别码发放量11425辆、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通行识别码发放量为161999辆。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车车主,请尽快携带相关手续到电动车登记上牌服务网点申请领取通行识别码!
2023年1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对未按规定领取通行识别码上路行驶的电动车进行查处。
近期有部分市区交警大队开展电动车业务进社区活动,提醒市民及时关注社区网格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