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开庭 宝马车司机醉驾撞死人,40余天未拘留

社会热点2023-04-11 16:32:49佚名

“宝马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开庭 宝马车司机醉驾撞死人,40余天未拘留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郝莹

4月11日,宝马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在湖南娄底市娄星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上午庭审结束后,法院表示,因案情疑难复杂,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受害人的丈夫周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妻子谢女士仍躺在病床上,无法说话走路,不能参加这次庭审,他们希望得到公平公开公正的判决。


一审资料图

酒驾超速撞人后拖行

警方认定司机全责

2022年9月2日,湖南娄底市一女子酒后驾驶宝马车撞人。28岁的司机肖某萍追尾骑电动车的谢女士,将其拖行近一公里后才被交警拦下。

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2022年9月2日23时52分许,肖某萍在醉酒后(经检验:事发时血液内酒精含量124.51mg/100ml)驾驶湘K车牌小型轿车,以每小时69公里的速度(超速38%)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珠山公园东门地段时,轿车左前裙部与前方谢某驾驶的电动车尾部相撞。谢某裤子被轿车左前照灯灯脚卡住,肖某萍驾车逃离,将谢某拖行至吉星路中澳加油站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截停查获。


事发画面

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萍醉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未发现在前方通行的电动车,是形成事故的主因,谢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事故地段,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是造成事故的次因。

由于肖某萍驾车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案,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属逃逸行为,警方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现场视频显示,肖某萍被交警拦下后没有下车,仍坐在车内接打电话,在交警要求下完成酒精测试,下车查看现场时穿着高跟鞋。

一审开庭未判决

受害者家属拒绝谅解

周先生表示,妻子在事故中面部朝下被拖行,面部、全身大面积严重擦伤、挫伤,肋骨、腰椎多处骨折,还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当时就进了重症监护室。目前,妻子虽然转移至康复科治疗,但无法走路、说话,吃饭也需要人帮助,情况不容乐观。

2022年12月6日,娄星区检察院出具《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家属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肖某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一案,娄底市公安局于2022年12月16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娄星区检察院出具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图源受访者

4月11日上午,本案在娄底市娄星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上午庭审结束后,法院表示,因案情疑难复杂,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由于谢女士身体恢复状况不佳,也无法回忆事发时具体情况,不能出席庭审。考虑到后续治疗费用仍难以确定,周先生暂时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现在已经花了90多万了,还要治多久都不确定。”

周先生表示,开庭前曾在法院见到对方家属,肇事者家属有口头道歉,没有主动垫付医药费等行动,周先生没有签谅解书。

相关新闻

“宝马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择日宣判 旁听者:司机称撞人后未开车窗查看

4月11日,备受关注的“宝马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旁听人员告诉海报新闻记者,肇事司机当庭称撞人后未开车窗查看。


该案在娄星区人民法院开庭

2022年9月2日23时52分许,肖某某(女,28岁)醉酒后驾驶轿车在娄底市娄星区行驶时,与前方谢某(女,36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谢某衣裤被卡入轿车左前角。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后被执勤交警截停。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2年12月,谢某家属收到“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其中提到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一案,娄底市公安局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交起诉。

曾看过案件笔录和肖某某行车记录仪的谢某的代理律师回忆,笔录及行车记录仪内容提到,肖某某事发前和朋友梁某某等人喝酒。酒后开车时肖某某和梁某某保持通话,通话中肖某某两次提到“我好像撞倒一个人”,梁某某则建议肖某某别管。

4月11日10时许,该案庭审结束。谢某的一位亲属旁听了庭审,据他介绍,今日只有肖某某出庭,本案另一涉案人梁某某并未出庭。在庭审中肖某某称撞人后并未打开车窗查看,庭上肖某某展示了悔过书。

4月11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该案庭审的相关通报: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娄底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驾驶轿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逃逸,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肖某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肖某某作了最后陈述。

因案情疑难复杂,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等100多人旁听了庭审。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