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受理范围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仅限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事项。内地居民补领(发)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暂不实施“跨省通办”,仍按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规范执行。
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涉及的法规调整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即: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调整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整为“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需要提交的证件
双方均非江西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一方或双方为江西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以及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西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江西省内任意一个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并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即可,无需提供居住证,实施“省内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