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应受保护的原因,并就法律没有针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的问题,指出我国在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足之处的基础上,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看法。
一、保护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原因
(一)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是保护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客观基础经营者在决定商标的使用上,会依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的实际需要,首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另外,商标注册还要经过消耗一定时间的注册程序,经营者使用未注册商标是非常必要的。
(二)提出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进行保护有理论根据
第一,注册原则存在不合理的因素。
实行注册原则的商标立法,一般不将实际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抢注者可以依申请在先原则,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是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人若继续使用已遭注册的该商标则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这与商标法保护的目的和所体现的社会实质的公平正义之间存在很大的偏差。
第二,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是合法的民事权利。
自愿注册原则决定了使用未注册商标也是合法的,所以因在先使用而取得的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也是《商标法》赋予的一项权利。因此,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是商标权的一种。
第三,保护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是发挥商标功能的要求。
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也属于商标,在功能上与注册商标没什么差别。商标功能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对商标的使用。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作用都是为了达到吸引消费者、占领市场和树立产品信誉的目的。
二、我国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律保护的不足
(一)《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及不足
第一,《商标法》第31条对何谓“不正当手段”无明确规定,既然采取注册原则且只规定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为何在《商标法》第31条中又涉及到对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
第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了“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若各申请人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且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相关的规定及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针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做具体规定,只是第五条规定了四种不正当手段,但是市场行为五花八门,不正当手段并不仅限于以上几种。
三、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保护的完善意见
现行的法律法规多是从原则上来规定的,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并没有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规定。针对上述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本人对于法律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确认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为合法的在先权利
在《商标法》中,增加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明确规定,当他人明知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人已使用该未注册商标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仍故意提出注册申请的,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该申请侵犯其合法的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为由提出异议;在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时,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人可以以该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合法的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应授予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人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应给予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一定时间的注册优先权期限,规定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在使用未注册商标起一定期限内,就同一商标使用于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与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该使用人享有优先权。在这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排除其他人与其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申请注册权。
(三)建立商标善意抢注人与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抢注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善意抢注和恶意抢注之分。善意抢注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但由于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事实,而从客观上侵害了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统一“恶意抢注”在法律中的标准
目前,侵犯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恶意抢注”。我认为,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恶意抢注”加以规定,使其有统一的标准可循。“恶意抢注”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行为。所以应该把“恶意抢注”视为“不正当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