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大型客车、重型挂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电车。
第十七条已经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申请增加轻型挂车、中型客车、重型挂车和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取得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驾驶资格两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
(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取得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或者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
(四)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取得驾驶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在学校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资格,且在申请前的本记分周期和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和重型挂车准驾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