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放保险标志的处罚,一般是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直接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后,公安机关要及时退还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如果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设置合格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利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车牌,签字或办理相应的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