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新车购置税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10%。
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被列入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1%;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3%;排气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5%;排气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9%;排气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12%;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