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把对方撞伤怎么处理
1.如何应对伤害对方的交通逃逸?
在对方因交通逃逸受伤的情况下,应立即给予伤者医疗救助,交警机关应报警查明事故责任,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碰撞后逃逸的,根据后果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装置故障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号牌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并全部或者主要承担事故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教唆驾驶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无人救助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保持冷静,保护事故现场,报警,等待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和处理。如有逃逸行为,可认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如果在逃逸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具体认定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认定为交通逃逸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该条涉及“第二条第一款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该条款涉及的“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是: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