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残要不要赔精神抚慰金
1.如果你在交通事故中致残,你想为精神安慰买单吗?
如果你在交通事故中致残,你可以寻求精神安慰。其他可以同时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根据不同的考核等级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二、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必须支付的用于医疗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原则,即实际支付多少。后续治疗费用以标准化补偿标准为准。后续治疗费用是指“对治疗后体征固定,剩余功能障碍或损伤尚未恢复的损伤进行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定型赔偿不考虑特定被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而是基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性的损害赔偿固定标准原则。
2.损失时间的补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的补偿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说明》按实际差额赔偿实际费用和损失时间。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损失时间的最大损失不能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解释》没有对损失的时间设定最大限度。关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有两点需要明确:
(一)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
(2)受害人必须实际减少固定收入。如果受害者的雇主在受害后未能扣留或扣留其所有收入,其损失的时间费不应得到补偿或少付。
3.护理费用补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时间;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用的,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且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返还额外的护理费用?我们认为,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被害人依据法院的判决一次性获得护理费。对于额外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不得索要。
4.交通费补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支出计算。交通费一般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支付。普通公共汽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或出租车,但受害人应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用应基于官方账单;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如果没有,则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间或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害人确需到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补助对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种赔偿。
6.营养费补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受损后发生代谢变化,无法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而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确定。
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时,可以向事故造成方要求相应的赔偿,其中包括受害人的精神慰藉。但是精神慰藉的补偿数额没有固定的制度规定,只要数额合理就可以。如果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充分协商决定。
发生交通事故中误工时间怎么确定
1.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时间?
交通事故损失时间的确定方法如下:1 .受害人因伤住院或者居家休养,但未确定残疾的,损失时间以病历本或者住院小结规定的休养时间为准,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休养结束。2.受害人因伤住院且伤残的,损失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伤残前一日止。
2.交通事故损失时间的计算标准1。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损失的时间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首先,受害人要想证明自己有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的证明,比如,必须有劳动合同、工卡或者领取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对账单等证据。
其次,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者受到损害,其雇主不会扣留或扣压其所有收入,其损失的时间费不应得到补偿或少付。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与受害人的雇主进行调查。比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对员工或者因病休假的员工,不停止发放工资,而是按照当地规定扣除部分工资。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被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用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4.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从事的行业,可以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交通事故中损失时间的计算时间如何确定?
失去工作的固定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是,如果受害者因受伤继续失去工作,失去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确定的前一天。因此,损失时间的计算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居家休养,但未确定伤残的,误工时间以病历本或住院小结规定的休养时间为准,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休养结束。
2.受害人因伤住院且伤残的,损失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伤残前一日止。
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需要对受害方做出相应的赔偿,误工费就是其中之一。误工补偿与误工时间直接相关,因此确定误工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尤为重要。除了误工费,其他需要赔偿的金额也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