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检机构,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构;
2、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
3、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