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戴头盔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罚200元,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扣车且罚款5000元,禁止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法律依据:《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三)不得饮酒驾驶;(四)不得逆向行驶;(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九)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十)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十一)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十二)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十三)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十四)法律、法规关于交通安全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