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包括拘役和罚金两部分。
2、其中拘役在一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确定;罚金则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以北京朝阳区为例,罚金一般5000元起,其他区都是以1000-2000元为起点。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4、案例:陈某驾驶凯迪拉克车准备向最右侧车道并线时,因不满正常行驶的白色英菲尼迪牌小轿车在该车道内未予避让,遂驾车对白色英菲尼迪牌小轿车进行追逐,期间多次在实线变换车道并超速行驶,后与在最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追逐竞驶过程中车辆行驶速度为140-142.2公里/小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