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1、当事人持有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或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某某分局)开具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民警处罚持有异议;
2、如收到违停告知单或仅是在网上查到车辆被监控抓拍的违法信息的,需持车主行车证、当事人本人的驾驶证、身份证到各分局窗口或市政大厅违法处理窗口换取处罚决定书方可受理。
3、复议时,提供复议申请、处罚凭证、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
二、复议时限:当事人接到处罚的凭证起60日内申请。
三、复议地点: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复议科
四、复议期限: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提示:复议期间不停止对处罚决定的执行。即: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必须履行扣分罚款的义务,如复议决定维持,按要求履行,如复议决定撤销,则退还复议申请分的罚款扣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