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受害人故意而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以及被保险人其他财产及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产等造成的损失,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仲裁、鉴定或者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