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的顺序如下:
1.若一方有交强险,交强险一方先去自已保险公司索赔;
2.若双方均有交强险(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由无责方先向自已保险公司索赔;
3.若双方均有交强险(二方均有责),双方可协商由一方先向自已保险公司索赔后,另一方再去所在保险公司索赔。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