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工伤肇事方是否赔偿
风险无处不在。如果我们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因他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今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在收到工伤赔偿后,可以再次向交通事故当事人要求赔偿。
这是因为:
1.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时,是以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事实为依据,但存在于工伤保险和人身侵权赔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这两种法律关系并不相互排斥,在索赔事实、责任主体和法律性质上也有所不同。工伤保险待遇与个人侵权赔偿不能相互替代,不存在竞合关系。
2.在这类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作为单位职工和交通事故受害人,具有双重主体地位。因此,他可以并且有权选择两种赔偿方式,即工伤保险和人身侵权赔偿,同时维护自己受损的合法权益,即他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3.工伤保险部门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后,交通事故一方也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因工伤保险赔偿后受害人已获得部分或全部赔偿,造成的损失无法赔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提到,如果员工因他人原因遭受工伤,在向他人索赔时,社保部门仍需为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如果每个人在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他们仍然可以向交通事故方索赔。如果交通肇事方拒不赔偿,我们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签字可以吗
有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交警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就拒绝签字,这样做不会影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可能还会损害自身利益。
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签字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送达方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证据,是交警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书证,当事人不签字,不会影响交通事故责任书的生效。
拒签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