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中规定:
第一条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第二条 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