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违停处罚依据和标准
一辆车违章停车是违法的,会受到交通管制的处罚,甚至有些还会遭到其他车主的报复,比如抓车、释放轮胎气等等。由此可见,非法停车是一种弊大于利的行为。
第一章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案由和处罚标准
从上述第一、二部分可以看出,机动车违法行为主要有五种状态(不含高速),处罚的标准和依据也各不相同。
1.违反反禁令法。即在标志、标线明确表示禁止停车的区域停车。事实上,这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几个条款(停止和禁止)的行为,从而导致几个法律后果。对此,通常适用《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的原因不是违反禁令,而是违反禁令。因此,司机是否在现场不会影响处罚。处罚标准为100元。不需要警告。
2、违反禁令,司机拒绝在现场离开。在禁停区停车,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适用《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省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项的规定。处罚标准为200元。需要先得到警告。
3、违反停车规定,在不宜停车的地方停车。所谓停车条例,是《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省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内容。经警告,拒不离开或者不在现场的,适用《省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项的规定。处罚标准50元。需要先得到警告。
4.违反停车法规和不规则停车。也就是说,如果你躺在停车位上,或者坐着,车身距离路沿超过30厘米。在这种情况下,省级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但可以适用第六十五条的一般条款。处罚标准为50元。不需要警告。
5.乱停车乱上下客。也就是说,过马路中间或者在高速公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开的道路)上停车,这里适用《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通用条款)和《省条例》第六十五条(通用条款)。处罚标准50元。不需要警告。
以上是我个人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供大家参考。如果有错误,可以批评指正。
第二章机动车违法的法律责任
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立即离开。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对于这一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十八)违反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放法律、法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禁止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或者警告标志指示的;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十六)违反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放法律、法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不立即驶离的。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的法律义务
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地点。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指定的停车位除外。(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指定停车位)。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道、人行横道、施工现场,不得停车;
(二)在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口、铁路道口、急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上述场所30米范围内,除使用上述设施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车前,不准开门和上下公交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准离车、上下人或装卸物品,并立即驶离;
(6)城市公交车不允许在站外路段停车上下客。
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方,不得停车;
(二)在有停车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位停放车辆;
(3)车身右侧距离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cm。
以上是对汽车违章处罚的依据和标准。希望各位车主特别注意,不要违反。不仅会被罚款扣分,还很难说会被报复。
机动车违章查询系统
网上有很多车辆违章查询系统,提供的车辆违章查询系统可以查询全国车辆违章查询,与全国各省交通违章查询管理部门进行在线查询。
驾驶证网车辆违章查询系统解读
1.该系统提供交通违章查询和确认(自打印处罚决定书)。二、交通违法行为查询范围:在广州发生但未处理的广东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在省内发生但未处理的广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查询结果仅供参考,最终核实结果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准。三.确认交通违法记录范围:广州市(含花都、从化、增城、番禺、萝岗、南沙、广州港、白云国际机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广东省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或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违法停车通知书》。四.确认业务的客户:有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的本地驾驶人(系统暂不支持外省驾驶人办理此项确认业务)或广东省机动车所有人。5.办理要求:办理人员必须准确录入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认真核对。如果输入的信息与相关证书不一致,则此确认无效。6.交通违法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对本协议有异议的,应直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点办理相关手续。7.如果您同意上述协议,请等待10秒,然后单击[我已阅读并同意上述协议]按钮;否则,单击[不同意]按钮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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