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如果有特殊的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过批准之后,可以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缴纳。
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属于征管法中的特殊困难:
(1)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带来巨大损失,正常的经营活动收到较大的影响;
(2)当期的货币资金在给员工缴纳公司和社保费用之后,无法满足缴纳税款的金额。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过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