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营业执照》正、副本。4.同意营业期限变更的决议;5.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