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期限,我国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例如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对方未追认则视为拒绝追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