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转入所、转出所同意,可以申请转所执业:
1、聘用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
2、作为合伙人或合作人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3、作为合伙人加入转入所的。
4、转出所被注销的。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