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是社会生活类的噪声,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擅自使用高音器材、在晚间休息时段进行突击装修而发出的噪音,对于此类噪音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2、若是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由环保部门投诉对其实施监管。
3、若是零售小贩、使用高分贝的喇叭进行宣传销售而发出的噪音,可以向城管部门投诉,由城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管。
噪音扰民: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噪声法》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所谓的22点至次日6点钟,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夜间的定义。夜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只是比日间标准更高而已。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