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以同为一个。开发票时,发票上开票人可以和收款人为同一人,但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为同一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人和复核应按严格要求分为不同的人。
开票人:
开票人又称发票人。票据的当事人。即在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本票、汇票和支票)上签名发行证券的人。发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商店及公司企业。由于开立的票据性质不同,付款的方式不同,因而发票人也不同。在本票,发票人即自己承诺付款的人,为本票的主债务人。采用发票人方法的目的在于使票据发行或结算过程中债权或债务人清楚、明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发票人必须记载在票据之上,并在票据上签名,如为法人,则由其授权人的签名。发票人是票据债务人,负有付款或担保付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