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⑴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⑵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⑶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⑷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⑸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⑹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办理材料
⑴户口簿:本人的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须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户口首页原件,无首页原件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与原件相符的首页复印件);
⑵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结婚登记书: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此声明由婚姻登记处提供,在办理结婚登记当天由当事人本人填写);
⑷双方照片:双方当事人的4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红底)。
3、办理流程
⑴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带齐证件、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⑵婚姻登记员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⑶初审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的声明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带齐证件、证明材料。
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在《申请结婚登记的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纹,(须在结婚登记员面前完成),并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⑸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告知单》上签名(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